和政府规章,绝大部分内容重复《招标投标法》、国家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,没有实质性内容,而应当加以细化的内容,却无力规范,或无权规范。因此,必须控制地方配套法规的立法数量,且要提高立法技术。在立法时不应重复上位法的内容,这样既可节省立法资源,又有利于相对人执行。
(四)加强审计方法在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计中的应用研究
在实际工作中,往往需要交叉使用几种审计方法,不同审计项目也会客观要求审计人员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组合,从而做到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的结合,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审计相结合。由于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计属于建设项目审计的一部分,需重点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,并加强计算机辅助审计,审计调查与项目审计相结合,而且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的审计结果。随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计的开展,这些传统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,比如在资格预审审计中采用有限数量制法审查法的评审,在资格审查委员会量化打分,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时候。对于打分结果的审计评价如何判断,传统的方法显出极大的局限性。对于采用层次分析法、模糊综合评判法等方法进行的评审,审计人员要创新审计方法,结合对相关的评审方法熟练的掌握,可以综合的运用先进的方法,以达到相互验证、相互评估,这样对于最终的评审结果才能有准确判断。 上一页 [1] [2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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